文學的定義在歷史上存在著諸多分歧,蘇軾在《題西林壁》中所言「橫看成嶺側成峰,遠近高低各不同。不識廬山真面目,只緣身在此山中」正好可以用來代表文學定義的多樣性與分歧性。古往今來,中西學者對文學的定義有著不同的見解,這些差異往往源於學者所處的環境、種族、時代等因素。
文學的定義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探討。在狹義的定義上,如六朝時期的文學觀主張「事出於沉思,而義歸於翰藻」,強調文學作品需要經過深思熟慮,並以華美的辭藻來表達。而在廣義的定義中,民國時期章太炎先生認為「以有文字書於竹帛,謂之文;論其法式,謂之文學」,即認為凡是透過文字記錄的東西都可以視為文學。隨著文學理論的發展,對文學的定義又出現了許多新的主張。以下將分為三個部分對文學的定義進行探討:
(一)、文學作為學問、學術或道術
在廣義的範疇內,文學可以被理解為學問與學術,這也是早期先秦諸子如孔子所持的概念。例如,《荀子·大略》中提到「人之於文學也,猶玉之於琢磨也」,強調文學對人修養的重要性。《論語·雍也》中,孔子也提到「君子博學於文,約之以禮」,可見在古代文學被視為廣義的學問與道術。
(二)、文學作為文學作品
狹義的文學則指具備藝術性的文學作品,是作者通過神思與想像,結合感情與趣味,用文字創作出來的作品。曹丕在《典論·論文》中提到「文章經國之大業,不朽之盛事」,提升了文學的地位。同樣,十九世紀美國批評家亨德在《文學原理及其問題》中指出:「文學是經由想像、感情與趣味而表現出來的一種東西」。
(三)、文學包含形式、內容與目的,並能啟發感動讀者的作品
根據涂公遂中對文學的三要素分析,一部文學作品應具備形式(條理)、內容(情感內容)和目的(原動力),此外還應該能夠啟發並感動讀者。周作人也曾強調,能夠引發讀者情感共鳴、並保持條理與邏輯的作品才可以稱為文學。因此,文學不僅僅是文字的傳達,更需要與讀者的心靈產生共鳴,並能觸動讀者的內心。
綜上所述,文學可能具備某些特徵,但很難給予文學一個清晰的定義。在不同的區域和時代背景下,對文學的理解會有所不同。隨著時代的進展,人們對文學的定義也變得更加狹隘,越來越追求文學作品與人心交流碰撞的境界,使文學逐漸賦予了更多的心靈意義。